皖醫保秘〔2021〕100 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屬公立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管理,理順臨床檢驗試劑價格體系,凈化醫療服務執業環境和行業生態,根據《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集中帶量采購談判議價公告》(以下稱“公告”),我省組織開展了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集中帶量采購談判議價工作,現就執行帶量采購談判議價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含基層醫療衛生單位)和駐皖軍隊醫療機構。
(二)產品范圍。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集中帶量采購談判議價成功產品(附件)。
二、執行時間和采購周期
(一)本次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集中帶量采購談判議價結果自2021年11月11日起執行,原則上采購周期為2年。
(二)協議期滿后可根據市場發展變化、采購和供應等實際情況延長采購期限。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采購數量。公立醫療機構以談判成功產品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年度采購量的80%作為協議采購量,由省屬、市公立醫療機構醫藥采購聯合體牽頭單位與談判成功產品生產企業或進口產品全國總代理商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并確保一年內完成年采購任務量。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企業仍需按帶量采購談判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談判議價成功產品,在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的基礎上,可根據臨床需求,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產品。
(二)保證質量供應。生產企業(進口全國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作為保障產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確保按時保質保量供貨。對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質量和供應的,采取告誡、約談、責令整改等措施進行處理,并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予以記錄。
(三)開展價格聯動。帶量采購談判價即為企業的實際供貨價,應包括稅費、配送費等在內的所有費用,相關配套服務內容、質量、標準不得低于集中帶量采購前。對屬于《公告》采購產品范圍,未納入談判議價的同類產品,要按照性能與價格相匹配的原則,并考慮與談判成功產品合理比價關系,將價格聯動到不高于談判成功產品價格水平。對價格聯動成功的產品(另行公布),執行與談判成功產品相同的配套政策。
(四)單獨模塊管理。對談判成功、價格聯動成功的產品,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單獨設立“帶量采購目錄管理”模塊,公立醫療機構按原方式進行采購,簡化采購程序,執行期內,不得再組織議價。對不參加談判議價、談判不成功及不確認帶量聯動價格的產品,原在集中交易目錄內的,調整到備案交易目錄,并進行重點監測,采購周期內不得參與目錄動態調整。
(五)嚴格采購監管。嚴格執行備案交易目錄采購比例規定,醫療機構對《公告》采購范圍內產品年度備案采購金額占該范圍產品采購總金額比例不得高于10%,超采購比例采購的,須經內部嚴格審批,經屬地醫療保障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共同審核后,報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備案。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將醫療機構的采購行為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并按季度進行統計、公示。對集中帶量采購政策落實不到位的醫療機構,會同級衛生健康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督促整改,相關情況抄送派駐紀檢監察機構。
對納入重點監測范圍產品的監管考核,自執行之日起設置3個月過渡期。
附件: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集中帶量采購談判成功產品目錄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執行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試劑集中帶量采購談判議價結果的通知.pdf